真實案例:龔老闆的袋地通行
龔老闆經營遊艇製造業,事業有成,收益頗豐,年輕時就在市區購買了一棟中古透天厝,後來因為搬家,這棟中古透天厝就一直閒置著。
結果龔老闆有一天突然接到地方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內容竟然是原告購買了這棟中古透天厝後方的土地,然後主張是袋地(沒有可聯絡進出公路的通路),訴請法院判准通行龔老闆透天厝圍牆內的空地,而且還要求龔老闆必需將圍牆拆除,以利原告通行。
龔老闆收到判決書後非常生氣,認為對方在買土地時應該明知該土地無路可通,豈能事後擅自造成他人的困擾,硬要通行別人的土地?而且既然是以很便宜的價格買到的無通路土地,如果事後用興訟的方式取得通路,土地價格必然因此上漲,那豈不是暴利?
經龔老闆委託我到現場仔細會勘後,我觀察到其實對方的土地以前應該是經由其他的土地聯通到大馬路,因為我查覺現場有拆除牆壁作為通行道路的痕跡,而且經過我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後,查出原告購買的土地原先是從毗鄰的另一塊土地分割出來的。而經我方將上述的情況檢附相關照片、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向法院陳明後,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不得通行龔老闆的土地。
目前有很多土地是處於袋地的狀態,也就是說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這可能是因為土地歷史源流所造成,也有可能是因為土地分割等等原因所造成。如果不是因為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所造成的,那麼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圍的土地來連接公路。
如果是因為土地一部分的讓與或者分割,造成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無法為通常的使用,那麼土地所有人要到達公路,只能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的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個人所有,讓與其中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給數個人,造成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因此不能為通常的使用,那麼土地所有人要到達公路,也只能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的所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