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賴董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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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賴董的遺囑

賴董已經七十多歲了,從年輕時起就認真打拚事業,從事建材買賣、建築、不動產投資、玩具製造等等事業,事業體遍及台灣、大陸、美國,累積了上億財富。

去年的某一天,賴董突發嚴重心臟病昏迷,經救護車緊急送往醫院搶救,進行了多次的大手術,好不容易才救回了一命。

甦醒之後,賴董反而開始陷入深深的煩惱之中:名下這麼多的土地、房屋、存款、基金、股票,要如何分配給太太、兒子,及三個女兒?如果分配得不好,子女會不會不照顧年邁的媽媽?子女之間會不會起衝突?不相往來?甚至手足相殘?

由於賴董很煩惱這件事情,在他還很虛弱的時候,就急著打電話給我,請我儘快安排時間去見他一面,他要請教寫遺囑的事情。

經過多次面對面詳細討論,詳細整理賴董要寫在遺囑內的相關財產,並調閱相關資料,理清賴董對於甚多財產要如何分配給各繼承人的方式,在很有效率的時間內,我指導並協助賴董完成了「自書遺囑」,賴董因此沒有了「後顧之憂」,心情安穩開朗,病況好轉,更加珍惜生命。

目前的繼承制度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就開始,以及「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果沒有書立遺囑,那麼繼承人的順序及其應繼分就按照民法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有時候反而無法照顧到被繼承人真正想要照顧的人,又或者違背了被繼承人對於遺產真正想要的安排。而且由於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後,如果沒有辦法協議分割,那遺產成為公同共有的狀態,使用及處分上往往無法動彈,形成巨大浪費。而倘若繼承人之間訴請法院裁判遺產分割,則試想手足至親之間對簿公堂,相互攻防,往往過往幾十年的恩怨糾葛翻江倒海,又豈能期待往後還能延續親情,和睦相處?

綜合上述,為了避免上開紛擾衝突,以及照顧真正想照顧的人,現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有撰寫遺囑的概念與行動。然而由於遺囑的效力很強,甚至可以變動法定繼承的效力,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對於遺囑的要件有很多強制的要求,如果稍有違誤,遺囑即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反而為繼承人之間徒增更多的爭執衝突,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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